【雙重標準】為何警方可用化武執法?

A protester is assisted with a solution to help neutralize the effects of tear gas fired by police outside the Minneapolis 5th Police Precinct

Source: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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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俄亥俄州,一名22歲示威者據稱被施放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兩日後不治身亡。


非裔美國人弗洛伊德(George Perry Floyd)被當地警員跪頸拘捕後死亡的事件,觸發全球大規模示威抗議,部份地區警方更施放胡椒噴霧及催淚氣體,試圖驅散示威者。

事實上,胡椒噴霧及催淚氣體等「防暴劑」目前已被列為禁止在國際衝突中使用的化學武器。


要點:

  • 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均被定義為「有害」的「化學武器」
  • 國際衝突禁止使用化學武器作戰,但在本土騷亂則獲准使用
  • 如何確保執法人員確切按照指引施以適當武力,仍有待斟酌
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均屬於「防暴劑」之列。催淚氣體一般是稱為氯乙酰苯(chloroacetophenone)及氯亞芐基丙二腈(chlorobenzylidenemalononitrile)的,而胡椒噴霧或「辣椒水」(oleoresin capsicum)則是一種添加用作武器用途成份的化學品,用以

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均屬於有毒化學物質,目的是為有關人士帶來或身體不適的感覺,並在短時間內消除。
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事實上已將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列為,同時亦有表示,擔心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將加劇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
麥覺理大學表示,在1997年生效、目前已有193個締約國的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明,「為保障人類」,作為武器使用,亦明確禁止使用防暴劑用作作戰手段,主要的原因是憂慮這些化學物質將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的確,根據1920年代美國化學戰勤務隊(現稱:美國陸軍化學兵部隊)隊長的簡介中,作者納彭(Theo Knappen)就已將催淚氣體所造成的折磨痛苦為該武器的賣點。

他說:「催淚氣體似乎很適合解除一個人的暴力意識或行為,能令他陷入一種狀態,逼使他設法紓緩自己所承受中的痛苦。在這種情況下,一隊軍隊就能被迅速瓦解,所有人不得不先照顧自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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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AP Photo/Giannis Papanikos
另外,以氣體或噴霧形式散佈的化學武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欠缺針對性。化武的性質意味根本無法瞄準指定目標,其影響範圍既廣泛亦不受控制。

在戰時,催淚氣體及其他化學劑很大機會會觸發對方,以作為報復。同時,由於空氣中夾雜大量不同化學物質,因此亦難以收集軍隊所使用化學物質的證據。

然而,《禁止化武公約》卻僅限制在作戰期間使用防暴劑,明確指出執法用途,包括用以控制騷亂場面。學者指出,此例外情況反映《公約》的歷史及發展。
究竟在1925年制定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是否包括禁止使用防暴劑?

均認為該份協定書適用於所有有毒武器;但美國則表明反對有關解釋,聲稱協定並不涵蓋效力只屬短暫的化學武器,亦即防暴劑。
Police spraying protesters with pepper spray inside Central Station after a Black Lives Matter rally in Sydney, Saturday, June 6, 2020.
Police confronting protesters inside Central Station after a Black Lives Matter rally in Sydney, Saturday, June 6, 2020. Source: AAP
在1960年代至70年代越戰期間,美國在戰事中使用了防暴劑以及其他化武,同時亦對美國境內抗議美軍參與越戰的示威者施放防暴劑。

最後,包括澳洲及英國在內的其他少量國家,亦開始改變對使用防暴劑的態度,與美國看齊。自此,防暴劑就開始全球執法武器庫中基本的組成部份。
結果,在商議聯合國《禁止化武公約》的時候,各國就作出妥協,禁止在戰爭期間使用防暴劑,但執法期間則可以;防暴劑則被提升為警方在控制騷亂場面或暴力示威期間,可使用的較低致命性武力,取代使用槍彈火藥。
但這並不代表國際法容許執法人員可在毫無限制下使用防暴劑。根據聯合國,警察所使用的武力必須合法而且符合比例,同時亦必須對使用有關武力所造成的任何傷害提供即時的醫療及情緒治療。
As Trump Calls Protesters ‘Terrorists,’ Tear Gas Clears a Path for His Walk to a Church
Source: The New York Times
達夫特表示,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在1990年代已表明,在國際衝突中禁止使用的武器卻被獲准在內戰中使用,屬違反人權及基本常識。

問題則在於如何可繼續容許執法機關使用防暴劑驅趕示威者,特別是當這些武器似乎並非用以制止暴力罪犯,而是用來針對行使基本人權及抗議集會自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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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mergency.cdc.gov/agent/riotcontrol/factsheet.asp#:%7E:text=Eyes%3A%20excessive%20tearing%2C%20burning%2C,(wheezing)%2C%20shortness%20of%20br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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