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百寶箱】國會議員資格的灰色地帶

Slippery surface sign outside Parliament House

Slippery surface sign outside Parliament House Source: AAP/ Mick Tsik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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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聯邦資源部長加納文及兩名綠黨前參議員盧德倫和沃特斯,最近因發現自己可能擁有外國國籍,分別辭去內閣部長及參議員的職務。究竟澳洲憲法對國會議員的資格有何規定?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


近期,有多名參議員表示,發現自己持有雙重國籍,而辭去國會議員的部份職務。繼早前綠黨參議員盧德倫及沃特斯,先後發現自己分別擁有新西蘭及加拿大國籍而辭去參議員職務,上星期前聯邦資源及北澳事務部長加納文,亦因為發現自己可能擁有意大利國籍,辭去內閣的職務,但保留參議院的席位。究竟,哪一條法例限制澳洲公民參政議事的資格?

簡單的答案:澳洲憲法第44條第1款。在上述的憲法原文中指明,任何人假如得悉自己與外國勢力有連繫、從屬於,又或需要遵守外國官員的指令,甚或是另一國家的公民或擁有領取該國家福利及公民資格的權利,均不可競逐及擔任國會眾議院或參議院議員。作出有關的規定,是旨在保障澳洲免受叛國者的傷害。不過,上述的規定只適用於聯邦國會的議員,而州及領地的議會則不受此限。

然而,加納文的個案,與另外兩名前參議員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他決定在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前暫時不會辭任參議員的職務。首先,加納文並非在意大利出生,而他亦聲稱自己從來未踏足意大利。他表示自己可能持有公民資格,是因為自己在25歲的時候,來自意大利的母親在布里斯本的意大利領事館,在未經他同意下為他辦理意大利的入籍手續。假如他的入籍申請獲批出的話,他是擁有家族流傳下來的外國國籍;相反,兩名前綠黨議員是因為在當地出生因而擁有外國國籍。

在審理這件案件的時候,高等法院需要處理的問題是:究竟憲法中的「entitled」一字(即:擁有資格或權利)如何定義。即表示,假如一名議員本身擁有領取外國國籍的資格,但一直未有申請,是否依然會被撤銷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此外,正如加納文一樣,假如一名議員根本不知道自己擁有外國國籍,是否亦等同擁有權利登記入籍成為外國公民?有評論則質問,審理案件的時候是否需要證明有關人士,曾經主動申請入籍。

根據去年人口普查的數據,作為一個移民國家,澳洲有28%的人口在外國出生,而亦有更多人可能因為父母或祖父母在外地出生,因而擁有家族流傳下來的外國國籍。在這情況下,將有一大批人士可能違反憲法第44條第1款的條文,而不能報名競逐國會的席位。故此,高等法院有必要釐清憲法中條文的這個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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