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百寶箱】香港集體談判權如何胎死腹中

How HK’s collective bargaining right was abolished

Source: Inmed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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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發起人葉蔚琳上月發起罷工,事後一度被九巴資方解僱。有人認為,假若香港工人擁有「集體談判權」,事件的結局可能有所不同。究竟何謂「集體談判權」?而香港的集體談判權條例為何會壽終正寢?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


香港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發起人葉蔚琳二月發起罷工,事後被九巴資方「秋後算帳」解僱。雖然九巴其後批准葉蔚琳在等候上訴期間暫時復職,但有香港工運界人士認為,假如香港設有「勞工集體談判權」,事件的結局可能不一樣。但原來,香港確實曾經有過集體談判權,只是在數個月間就被廢除。

網上媒體「香港01」報道,在1997年、港英時代的最後歲月,時任立法局議員李卓人以私人草案方式提出《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條例訂明,一家擁有超過50名僱員的企業,而工會會員人數佔全體僱員15%,並取得超過半數僱員的授權,工會便可享有集體談判權,即表示資方需要就工時及工資等問題與工會進行談判,工會亦可代表會員與資方簽署協議。由於條例惹來商界憂慮,工聯會等左派工會在6月26日表決時,未有投票支持,但議案最終依然獲得通過。

香港主權移交後,中英雙方的爭拗令立法局未能以「直通車」順利過渡,而政府亦向當時的臨時立法會提出《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重新檢視一批在7月1日前通過的法例,包括關於集體談判權的條例。當時,工聯會的三名議員陳婉嫻、鄭耀棠、陳榮燦,以及曾任勞工界立法局議員的譚耀宗,均投下贊成票。而政府亦在同年10月再提議案,正式廢除主權移交前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令香港勞工的集體談判權在短短數個月內壽終正寢。

但話說回來,假如今時今日香港設有集體談判權,葉蔚琳在今次事件中是否可動用這個權力,卻是另一個疑問。目前九巴約有8,600人;要達到行駛集體談判權的基本門檻,根據的規模要達到僱員人數15%,即1,290人。但葉蔚琳發起的大聯盟則聲稱只有1,000名成員。不過,葉蔚琳之所以要站出來,甚至採取停駛方式作抗爭手段,正正是因為沒有法定集體談判權下,九巴資方可對一些「唔啱聽」的意見採取漠視態度。正因為如此,僱員便更加缺乏誘因加入工會,形成惡性循環。

對於是否重新引入集體談判權,香港勞工處則回應指,任何協商或談判需屬自願方有意義,為集體談判立法只能規定談判形式及規則,立法強制僱主必須與職工會進行集體談判,反而可能令勞資關係更對立及缺乏彈性。勞工處重申,當局一向使用的調停方法,行之有效、毋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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