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不改《反種族歧視法》18C 條款

國會人權事務聯合委員會公布《反種族歧視法》調查報告,作出的22項建議當中,並無一項針對備受爭議的18C條款。

The chairman of the Parliamentary 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Ian Goodenough.

The chairman of the Parliamentary 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Ian Goodenough. Source: AAP

國會人權事務聯合委員會公布《反種族歧視法》調查報告,作出的22項建議當中,並無一項針對備受爭議的18C條款。

新加坡出生的委員會主席古德諾 (Ian Goodenough) 表示,他傾向支持修訂18C:「政府治國是要包括一些主流的澳洲人,他們覺得自己的言論自由受政治正確和濫用類似18C 的法例所限制... 主流澳洲人應該與少數族裔享有同樣權利,法例不應該助長逆向歧視。」

他認為,又認為18C條款中「冒犯」和「侮辱」兩個詞,應用「更高級別」的詞來代替。

古迪納夫指,18C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前工黨總理基廷 (Paul Keating) 引入,現在的用字方式與當年不同,需要作出代變。

爭議大無共識

由兩黨政黨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作出的建議,主要確保真正有需要的人才可引用法例,但對於修訂18C用詞並無達成共識。

自由黨保守派及一國黨都支持修改18C,自由黨溫和派則反對,認為修訂法例等同廢除條款,使種族歧視問題劇化。雪梨Banks選區自由黨眾議員高文 (David Coleman)指,反歧視法在過去20年運作良好,認為修訂不合適。

Banks選區有三成人口為華人。

總理譚保表示,應優先處理經濟等較重要的問題。

工黨和綠黨反對修訂。

18C條款訂明基於種族背景作出「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嚇」即屬違法。保守派議員認為,這條法例防礙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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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1 March 2017 9:3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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